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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債務

之前新聞報導說:現在修法已改成法定的限定繼承責任,很多人認為,那我是不是就不需辦理拋棄繼承?」

這邊要建議大家,若確定過世的人,負債大於遺產,最好還是要去拋棄繼承。

因為在法定限定的制度下,只要被繼承人有一點資產

1繼承人就負有陳報遺產清冊並依債權比例清償的責任。→若清償的部分沒處理好,很容易要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非法定限定繼承的制度,就沒有負擔債務的問題。

2債權憑證借據要造假其實不困難。如果前順位的人拋棄,後順位的人就要承受債務,其實拋棄繼承,可以全部順位的人一起拋棄繼承,會比較省事,若不方便,也要記得用存證信函通知下一順位的人。


3.什麼叫做「拋棄繼承」?

在法律上講的「拋棄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4.辦理拋棄繼承,同時也將不得繼承遺產!

如果死者生前有投保人壽保險,但未指定受益人時,辦拋棄繼承者將不能請領保險給付!

因此,如果死者生前留下的遺產比債務多或者家屬不知道遺產與債務那邊比較多時,如果家屬害怕繼承債務,又不願放棄繼承遺產的機會,可選擇法定之限定責任,而不是去辦拋棄繼承。如果想確認死者有沒有保險,請向上網或撥打電話(02)2561-2144向壽險公會聯絡查詢方法。


5.拋棄繼承之效力回溯到繼承開始時!

拋棄繼承人自始未繼承遺產債務;因此,繼承人不得先取得遺產並處分後,再辦理拋棄繼承,這樣可能會構成侵占罪!"


6.拋棄繼承要向那個單位辦理?


早在2009年間我國《民法》第1148條,已將「繼承」修正為全面限定繼承。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若遺產大於負債,剩餘的才算繼承者的,若負債大於遺產,那就沒有遺產可繼承,在這種情況下,子女就完全不用負擔債務。現在若遇到這類繼承問題,繼承人也不必去辦理拋棄繼承手續。

7.「限定繼承」3個月內進行財產清算

親屬雖然可就遺產來清償死者債務,但謹記要於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否則仍要替死者負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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